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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清理整顿民间组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朝阳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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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民政局抓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扶持贫困户试点 开创扶贫工作新途径
关于开展2005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筹备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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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暨第一届理事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选举办法
朝阳市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会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朝阳市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幕词
朝阳市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章程
会长在朝阳市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市领导在朝阳市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关于印发朝阳市清理整顿民间组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2007/04/28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民间组织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民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朝阳市清理整顿民间组织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规范民间组织行为,提高我市民间组织整体质量,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朝委发〔200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清理整顿民间组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按照国家和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清理非法民间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民间组织,规范民间组织行为,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确保民间组织在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民间组织的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从严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
  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法人证书。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近几年来民间组织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民间组织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市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50个以上的成员;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1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能够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能够按规定及时参加并通过年检;
  9.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
  5、有开展章程规定活动的场所;
  6.能够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7.能够按规定及时参加并通过年检。
  (四)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难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7.未经组织部门批准存在实职副县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职的;
  8.对现已不具备成立社团基本条件的、不发挥作用的、没有发展前途的;
  9.对社团多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
  10.对不能按时办理变更登记、不按时换届和更换登记证书、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的;
  11.有违法收费和违法使用社团资金的社团的;
  12.开展没有任何意义或没有任何依据的评比表彰活动的,或借评比表彰乱收费的,或没有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授权而借助政府部门名义开展各项收费的。
  (五)对存在下列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没有相应的从业人员、没有具体的章程规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
  2.现已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条件的;
  3.多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或年检未通过的;
  4.不能按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更换登记证书的;
  5.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六)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七)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解散。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动员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4月20至5月20日)
  1.加强领导,理顺关系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市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的民间组织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按照“双重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理顺关系。要加强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建设,解决好人员经费等问题,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队伍和业务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工作职能和工作手段。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大胆执法,善于执法。要依靠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调查摸底,弄清情况
  清理整顿民间组织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繁杂艰巨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弄清楚本地区民间组织和非法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对现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本实施方案第三条(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排队,提出撤、并、留和整改的初步意见,以确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民间组织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3.周密部署,加强协调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召开相关会议,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做到互通情况,分工合作,共同从严把关,认真把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 20日至9月 10日)
  1.民间组织自查(5月 20日至6月30日)。自本方案批准下发之日起,由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清理整顿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清理整顿自查报告书以及保留、撤销或注销的基本意见,经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印章后,连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初审。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2007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书面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民间组织的清理整顿自查报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等有关文字材料,一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3.登记管理机关审定(2007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作出审定结论。对需整改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限期整改,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其整改。对撤销登记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需合并的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 1日至9月30日)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2007年9月底以前,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本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总结的基础上,写出本县(市)区民间组织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要组织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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